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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凤霞、王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凤霞,王志华,张魁园,贾荷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委托代理人邵先争,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凤霞。被告王志华。被告张魁园。被告贾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凤霞、王志华、张魁园、贾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德贵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