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商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凤霞、王志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凤霞,王志华,张魁园,贾荷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商初字第793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艳,理事长。住所地:成武县永昌路69号。机构代码:70614978-X。委托代理人邵先争,该公司员工。被告许凤霞。被告王志华。被告张魁园。被告贾荷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凤霞、王志华、张魁园、贾荷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德贵审 判 员 宋聚新人民陪审员 陈兴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