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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新民初字第3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皮彪与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彪,邓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3547号原告皮彪,男,汉族,1984年4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身份证号码:。被告邓伟,男,汉族,1975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成都市高新区。身份证号码:。原告皮彪诉被告邓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彤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魏宇阳、刘德明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皮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皮彪负担。审 判 长  李 彤人民陪审员  魏宇阳人民陪审员  刘德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美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