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字第6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罗森与魏庆源、姜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森,魏庆源,姜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695-1号申请执行人:罗森。被执行人:魏庆源。被执行人:姜娜。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庆源、姜娜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罗森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桓民初字第22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森如发现被执行人魏庆源、姜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中学审判员 鲍贻荣审判员 张拥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巩曰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