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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26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玉芳,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长孔垂生人民陪审员孟冬梅人民陪审员贾社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成文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