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曾忠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忠,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53号原告曾忠。委托代理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冬梅,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忠与被告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忠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94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故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曾忠受理费6950元,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9370元。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力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