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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曾忠与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忠,谢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2153号原告曾忠。委托代理人杭祖兴,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冬梅,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谢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忠与被告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忠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0元,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942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故由本院退回给原告曾忠受理费6950元,保全费2420元,两项合计9370元。审判长 赵 会审判员 郑 夏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韦力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