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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小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海发诉被告张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发,张保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小字第11号原告:张海发,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张保顺,男,194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张海发诉被告张保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海发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海发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海发的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海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海发负担。审判员  张建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