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庄庆猛与张恩友等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庆猛,张恩友,李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庄庆猛,男,生于1987年05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张恩友,男,生于1965年06月28日,汉族,济南市振邦总公司长清分公司保安,住济南市长清区。被申请执行人李树强,男,生于1964年01月28日,汉族,济南市振邦总公司长清分公司保安,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庄庆猛与被申请执行人张恩友、李树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3月26日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庄庆猛于2015年0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张恩友、李树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庄庆猛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执字第3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庄庆猛可在被执行人张恩友、李树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晓波审判员 张昌阳审判员 曹立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