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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张永飞与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袁卫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XX公司,袁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终字第00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委托代理人张XX委托代理人白XX,陕西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公司法定代表人班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X、刘X,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原审被告袁X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XXX公司、原审被告袁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XX、白XX,被上诉人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X向本院提供了新的证据,导致案件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府谷县人民法院(2014)府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上诉人张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华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