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毛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逸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