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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毛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开民初字第00238号原告毛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7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蒋君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谭逸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