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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邳民初字第4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郭雷与高翔、王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雷,高翔,王辉,赵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邳民初字第4428号原告郭雷,农民。被告高翔,居民。被告王辉,农民。被告赵月,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雷诉被告高翔、王辉、赵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雷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雷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张 鑫代理审判员 杲 莉人民陪审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