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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谭家生与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绿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绿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家生,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谭家生,男,住元阳县。被执行人李军,男,住绿春县。谭家生申请执行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的(2014)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债务人李军未履行法定义务。权利人谭家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000元、执行费95元、诉讼费62.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军已履行5000元,尚欠8157.5元,被执行人李军常年在外打工,其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银行存款。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执行情况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问题已向申请执行人回告和释明。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绿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杨玉忠执行员  韦子弋执行员  李万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