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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寇玉萌诉刘科学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寇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寇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寇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寇某某负担。审判员  :裴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