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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督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对李有田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李有田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754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负责人:蒲学德主任被申请人:李有田,男,195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农安县农安镇滨河村9组。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0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李有田在该申请人处借款27,900元,有贷款凭证为据,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27,9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有田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滨河信用社借款27,9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65.83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义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董旭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