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王某,济宁市兖州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李某,军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广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唐 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