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赵某甲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甲,李某,彭某某,赵某乙,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孟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农民。2013年6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6月25日经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8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7月3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甲,农民。2014年2月1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16日经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2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1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41988********,汉族,大学文化,经商,河北省石家庄市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93号市公路处宿舍*栋*单元***室。2014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20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彭某某,农民。2014年5月7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赵某乙,农民。2014年5月12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农民。2014年5月12日被孟村回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彭某某、赵某乙、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曹某某、李某犯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彭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日,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马慧卿审 判 员 马 云人民陪审员 任浩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