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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潘执字第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徐宏奎与张林松、孙瑞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宏奎,张林松,孙瑞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潘执字第0039号申请执行人徐宏奎,居民。被执行人张林松,居民。被执行人孙瑞芬,居民。申请执行人徐宏奎与被执行人孙瑞芬、张林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73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瑞芬、张林松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孙瑞芬、张林松发出执行令,但孙瑞芬、张林松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孙瑞芬、张林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4)都潘民初字第07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孙瑞芬、张林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彪审 判 员  刘志坚代理审判员  杨淑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成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