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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略执恢字第0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富荣与刘卫东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富荣,刘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略执恢字第00016-2号申请执行人陈富荣,男。被执行人刘卫东,男。申请执行人陈富荣与被执行人刘卫东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2011)略民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刘卫东在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陈富荣运费16266元。申请人陈富荣申请执行标的16266元。本案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刘卫东外出务工,去向不明,唯一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被执行人刘卫东退休工资,现已裁定每月从其退休工资中扣留提取1500元至16266元执行款为止,并由邮政银行协助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富荣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自愿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执恢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略平审判员  郑建安审判员  祝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