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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淑新独任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馥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