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樵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吕淑新独任审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吕淑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馥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