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章文芳与张文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章文芳,女,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被执行人张文天,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章文芳与被执行人张文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规定:被告张文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章文芳赔偿款人民币3968.64元。案件受理费4729元,由被告张文天负担2364.5元。申请执行人章文芳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银行、福州市房屋登记中心、福州市车辆管理所等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张文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台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旭东审判员  林良松审判员  钱苏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闽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