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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张新安,尹建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刚。被告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新安。第三人尹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新安、尹建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