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张新安,尹建飞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379号原告李刚。被告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新安。第三人尹建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无锡市普莱德机器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新安、尹建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李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邓苏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