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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方锦萍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锦萍,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方锦萍。被执行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负责人:郭众天。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向方锦萍退赔案款108913.5元。判决书生效后因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方锦萍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891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因破产。被执行人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4)沙民一初字第22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长源审判员  马金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景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