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侯光远、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梁玉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光远,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梁玉峰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682号原告侯光远,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被告梁玉峰,男,40岁,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县(未到庭,以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光远诉被告陕西省地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梁玉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光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光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侯光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宝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芊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