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桃花申请执行邹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桃花,邹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779号申请执行人:赵桃花,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邹小林,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赵桃花与被执行人邹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法民初字第91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小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邹小林在鄂尔多斯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折丹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