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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阳法执字第1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黄妹与李安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妹,李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阳法执字第119-03号申请执行人:黄妹,女,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委托代理人:刘坚进,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被执行人:李安平,男,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汕头市潮阳区人。黄妹诉李安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汕阳法刑一初调字第368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安平一次性赔偿申请执行人黄妹350000元,在本调解协议生效时付还300000元,尚欠50000元应于2015年3月31日前全部履行完毕。根据申请执行人黄妹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依法立案主动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黄妹赔偿款尚欠的50000元,但被执行人李安平一直没有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李安平在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卫生院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以(2015)汕阳法执字第119-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其上述工资收入,每月提取1200元偿还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询辖区内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管及被执行人所在居委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安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安平的工资收入部分已被扣留提取偿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尚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阳法执字第1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淑创审判员  姚松辉审判员  翁桂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会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