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与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00号原告: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竺长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萍萍,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戴自敏,总经理。原告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员张洪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范大平、杨萍萍(以下简称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加工承揽合同,被告将将其承建的滨江南路西侧廉租房1#、2#楼彩铝窗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门窗综合价为416元/㎡。并注明价格为不含税价。合同中付款方式第3项约定为“竣工验收付到总款的95%;”第4项约定为“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7日,双方对整个工程进行核算。工程款总价为1712547.20元。2015年5月6日,双方对工程决算款及尚欠工程款再次进行确认。经了解,该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并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被告仅给付工程款8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62547.2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门窗安装款人民币862547.20元,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人民币123923.22元(暂自计算至2015年5月21日),合计人民币986470.42元整;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8日,原被告签订门窗加工承揽合同,被告将将其承建的滨江南路西侧廉租房1#、2#楼彩铝窗制作、安装工程交由原告施工。双方约定,门窗综合价为416元/㎡。并注明价格为不含税价。合同中付款方式第3项约定为“竣工验收付到总款的95%;”第4项约定为“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无质量问题一周内一次性付清;”2013年12月7日,双方对整个工程进行核算。工程款总价为1712547.20元。2015年5月6日,双方对工程决算款及尚欠工程款再次进行确认。经了解,该工程于2012年12月28日竣工,并已投入使用。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全部的工程款,但被告仅给付工程款8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62547.20元。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依法请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门窗加工承揽合同》、《决算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应当遵守。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有原告提供的《门窗加工承揽合同》、《决算单》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工程款862547.20元;逾期付款利息从2012年12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芜湖远望工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33元,由被告安徽万成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立婷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严格履行与诚实信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