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立民申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田胜伟因与被申请人谢伟生买卖合同纠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田胜伟,谢伟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立民申字第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田胜伟,又名田小伟,男,汉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住临颍县。委托代理人:宋鹏飞,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谢伟生,男,汉族,1965年5月4日出生,住临颍县,系临颍县邢庄村新星机械设备厂业主。委托代理人:樊朝阳,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田胜伟因与被申请人谢伟生买卖合同纠一案,不服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二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田胜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跃民审判员 刘俊杰审判员 张 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