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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充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马忠民与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忠民,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马忠民被执行人李平马忠民诉李平欠款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西充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马忠民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李平现已履行2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致申请人至今未全额受偿,未受偿为借款本金780000元及判决书确认的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充县人民法院(2014)西充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后,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蒲邦槐审 判 员  黄 斌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