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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才让吉与扎西加木措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才让吉,扎西加木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46号原告才让吉,女,藏族,现年28岁,系夏河县麻当乡亚休村委会更娘村人。被告扎西加木措,男,藏族,现年33岁,系夏河县麻当乡亚休村委会更娘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才让吉诉被告扎西加木措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才让吉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因被告扎西加木措下落不明,故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才让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经送达双方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才让旺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仲 格 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