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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4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建德市三环塑化有限公司与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三环塑化有限公司,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442-1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三环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长贤。被执行人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文。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2015)杭建执民字第442号执行裁定,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建德市天宇五金电器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