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孙永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孙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孙永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新疆正杰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永胜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孙永胜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4)巴民一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435307元,执行费642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新MC56**号车辆,本院依法将其相关手续予以查封、冻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巴民一终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435307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若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