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邵宏涛、姜明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香,邵宏涛,姜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邵宏涛,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姜明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春香申请执行邵宏涛、姜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姜明杰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阿民三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中被告邵宏涛、姜明杰于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6月25日给付原告张春香2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