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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 张书平 与被执行人 孔凡勤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平,孔凡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桐法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张书平,女,1957年5月25日生。被执行人孔凡勤,女,1954年8月24日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桐民初字第00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孔凡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3万元,现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人张书平与被执行人孔凡勤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员 :夏俊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 郑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