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郝美兰与徐如敬、徐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兰,徐如敬,徐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郝美兰,女,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徐淑峰,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如敬,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孟倩楠、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秋丽,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美兰诉被告徐如敬、徐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美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如敬、徐秋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美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美兰撤回对被告徐如敬、徐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美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