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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郝美兰与徐如敬、徐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美兰,徐如敬,徐秋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997号原告郝美兰,女,194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徐淑峰,沈丘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如敬,男,195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孟倩楠、李金功,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秋丽,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美兰诉被告徐如敬、徐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美兰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如敬、徐秋丽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郝美兰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美兰撤回对被告徐如敬、徐秋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美兰负担。审 判 长  李泽峰代理审判员  王林生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