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三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闫俊涛张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闫俊涛,张禹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三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俊涛,男,1978年6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尚占景,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禹红,男,1971年6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郑超,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俊涛因与被上诉人张禹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4)卫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闫俊涛于2015年7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闫俊涛申请撤回上诉,确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闫俊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闫俊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胡全智审判员  石天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卫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