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肖桂兰与辛洪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桂兰,辛洪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59号申请执行人肖桂兰。被执行人辛洪全。申请执行人肖桂兰与被执行人辛洪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辛洪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餐费1148元、案件受理费3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25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23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