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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朱红胜、汪卫东等与熊秀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胜,汪卫东,熊秀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1303号原告朱红胜,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原告汪卫东,女,1972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李军,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熊秀国,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老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红胜、汪卫东与被告熊秀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红胜、汪卫东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