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终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李雪冰与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冰,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终字第1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冰委托代理人李祥文,系黑龙江田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友谊县友谊镇六委。法定代表人林春海,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玲,系黑龙江郝雅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冰因与被上诉人友谊县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友谊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友谊县人民法院(2014)友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友谊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曹红霞审 判 员 陈迎光代理审判员 薛 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