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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海凤与王学峰、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海凤,王学峰,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463号原告:赵海凤,女,1990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宗昊,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学峰,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海凤与被告王学峰、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海凤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王学峰、合肥明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海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赵海凤负担。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