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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5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与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560-1号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开封市顺河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毛庆昕人民陪审员  刘鹤鸣人民陪审员  龚新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