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彭向辉与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新生、何建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向辉,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新生,何建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彭向辉,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被告: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翠云东路南184号院2栋1-2层。法定代表人:卢珊珊,公司经理。被告:赵新生,男,汉族,1956年5月16日出生。被告:何建超,男,汉族,1957年9月5日出生。本院认为:原告彭向辉诉被告洛阳市一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赵新生、何建超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彭向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向辉负担。审 判 长 刘圈子审 判 员 赵玲玲人民陪审员 邓亭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李超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