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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立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立保字第00118号申请人河北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508号。法定代表人段海龙,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石家庄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38号法定代表人周真平申请人河北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0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金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石家庄八五零电子有限公司名下6700万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河北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氏分公司名下的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元氏县常山路北侧的土地证号为(元国用(2014)第111**号)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磊审判员 张进生审判员 高纲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晓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