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天一、谢保卿等与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天一,谢保卿,陈楠杰,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陈天一。原告:谢保卿。委托代理人:陈天一,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陈楠杰。委托代理人:陈天一,男,194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民。委托代理人:秦博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天一、谢保卿、陈楠杰与被告嘉兴嘉斯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天一、谢保卿、陈楠杰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减交、免交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天一、谢保卿、陈楠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晋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妹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