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生荣与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荣,赵国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116号原告张生荣。被告赵国良。原告张生荣与被告赵国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生荣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东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郑庆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