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尹林与被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林,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253号原告尹林,男,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沈晓燕,河南晓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表人孙会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军,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林诉被告信阳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林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林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尹林承担。审判长 曾宪菊审判员 崔俊杰审判员 汪明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亚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