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明法执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向光友、黄木林等与夏美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光友,黄木林,夏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执字第272号申请执行人向光友,男,苗族,住湖南省古丈县,身份证号码:×××5019。申请执行人黄木林,男,1962年9月16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59。被执行人夏美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3817。关于申请执行人向光友、黄木林与被执行人夏美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夏美南确认欠原告向光友、黄木林40000元借款,定于2015年4月4日前偿还完毕,逾期还款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夏美南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光友、黄木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到金融、国土、房产、车管等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夏美南在本院辖区内有存款、土地、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夏美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光友、黄木林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佛明法执字第272号案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冯华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崔绮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