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7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德晓与马啸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晓,马啸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商初字第70011-4号原告王德晓。被告马啸天。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晓诉被告马啸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原告王德晓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德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姜 艳人民陪审员 陈素青人民陪审员 秦玉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贾秀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