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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申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景云、王化云与王红波、王精侵权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景云,王化云,王红波,王精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申字第4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景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红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精。一审原告:王化云。再审申请人王景云因与被申请人王洪波、王精及一审原告王化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一终字第2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景云申请再审称:1、原审程序错误;2、原审认定案件事实不清;3、原审判决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在原审判决书中已作出评判,且申请人没有提交有力证据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综上,王景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景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绍斌审判员  张玉霞审判员  郜仙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