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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碾民初字第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魏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魏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0911号原告徐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伟,邳州市碾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某甲,农民。原告徐某诉被告魏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杜万亮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子魏某乙,××××年××月××日育有一子魏某丙。原、被告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游手好闲、不务正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原告曾于2013年1月起诉离婚,后又撤诉。自撤诉后,双方一致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魏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育有一子魏某乙,××××年××月××日育有一子魏某丙。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引起本案纷争。上述事实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魏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相关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魏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杜万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