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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法执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2015)清法执字第0012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0012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某某,男,198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某某、王某某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祖庆审判员  刘海方审判员  张怀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