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乙,男,1950年9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丙,女,195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王某丁,女,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南川区村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韦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